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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22-10-11 14:33胡曉紅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修訂)》已經2022年8月24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2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修訂)》的決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查了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修訂)》,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石家莊市供熱用熱條例


        (2012年6月28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2020年11月20日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2022年8月24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供熱用熱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與用熱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供熱用熱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環保、規范服務、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熱用熱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供熱保障體系和供熱管理協調機制,提高供熱保障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供熱事務機構具體負責相關事務性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管轄范圍內的供熱用熱相關工作。

        第五條 積極發展以清潔熱電聯產為主導的供熱方式,優先利用各類工業余熱、廢熱資源,充分利用地熱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和可再生能源。在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燃氣鍋爐;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燃氣鍋爐,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計劃,有序進行低碳熱源替代,作為調峰、應急備用。

        鼓勵和扶持安全、高效、節能環保供熱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提高供熱監測信息化水平,構建穩定、高效、智能的供熱保障體系。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科學安排、統籌協調的原則,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依照法定程序,經批準后實施。

        需要由市級統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供熱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第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城市發展進程和具體項目建設進度,推進熱源和管網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網工程建設資金來源,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混合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供熱經營活動。供熱主管網建設資金可以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列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設施資產和維護、更新資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供熱設施資產和維護、更新資金安全。

        第八條 城鄉建設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預留熱源、熱網、熱力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或者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規劃條件前,應當征求同級供熱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供熱方式建設供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供熱方式。

        第十條 需要接入供熱公共管網的用熱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相關供熱單位申請用熱報裝服務。申請報裝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供熱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供熱用熱說明;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三)項目總平面圖、項目熱力管網設計圖、熱力站設計圖、樓宇供熱設計圖;

        (四)符合報裝條件的用熱項目,供熱單位應當在收到相關資料后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資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配套供熱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遵守供熱工程項目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項目配套供熱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選用的設備、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其技術參數應當與熱源相匹配。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建筑的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建筑節能標準。采暖系統應當安裝戶間平衡裝置、室溫調控和熱計量裝置,實行溫度調控、分戶計量。

        既有建筑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節能標準、未實現分戶控制和溫度調控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逐步進行建筑節能和溫度調控改造。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業綜合體應當利用清潔能源供熱用熱,同步設計和建設使用清潔能源所需設施。

        第十三條 實施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改造的,應當于改造七日前將改造方案報縣(市、區)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串聯供熱設施分戶控制改造,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不具備分戶改造條件的,可以通過共用管道更新等方式改善供熱效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推進供熱設施改造時,熱用戶、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

        第十四條 按照供熱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的供熱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間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筑或者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調試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居住小區竣工聯合驗收時,驗收牽頭部門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參與。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供熱系統的保修責任。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低于兩個采暖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上述采暖期的限制。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協調相關企業和單位,在采暖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合理制定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熱力供應計劃,滿足熱用戶采暖熱負荷需求。

        供熱單位應當建立與自身供熱能力相適應的備用熱源或者儲熱設施,提高熱源保障能力和供熱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確定供熱單位,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類別、區域、期限、服務質量和標準、供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等內容。

        市級統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區域內的供熱單位,由市供熱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監管信息平臺,實現熱源、熱網、熱用戶室溫監測數據的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智能化建設,建立供熱信息系統,并與轄區內的供熱監管信息平臺對接。

        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將熱用戶的信息用于供熱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供熱應當實行管網、熱力站、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單位直供到戶。

        第二十一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熱用熱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需要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時供熱并在供熱前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熱用戶正確使用供熱設施;

        (二)配備相應的專業維修人員及維修設施、設備,按照供熱設施、設備維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定期進行維修、養護,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轉;

        (三)建立住宅戶內供熱設施巡檢制度。每年于采暖期前對住宅熱用戶戶內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指導熱用戶及時維護維修;

        (四)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開始五日前啟動全系統運行,做好調試、排氣、故障排除等工作。對供熱設施充水試壓,應當公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五日通知熱用戶;

        (五)日常維修公共供熱設施應當避開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關熱用戶;

        (六)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并告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和供熱事務機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供熱區域;

        (二)擅自轉讓、移交、變賣供熱設施;

        (三)擅自停業;

        (四)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

        (五)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確需停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六個月前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經批準停業的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三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持續、穩定供熱,供熱主管部門協調、督促后仍未改正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同意,供熱主管部門可以選定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

        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在其供熱范圍內公告,并聽取被接管單位的陳述和申辯。當地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人等單位應當配合供熱主管部門組織應急接管。

        第二十七條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記錄,將擅自停業停供、不按照規定期限供熱、不按照經營許可范圍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單位列入失信名單。

        第二十八條 采暖期為當年的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15日二十四時。提前或者延長供熱時間,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對供熱單位因提前和延長供熱時間增加的住宅熱用戶供熱燃料等主要成本費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采暖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熱用戶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提供足夠熱量,保障住宅熱用戶裝有合格用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達到規范要求。非住宅熱用戶的供熱時間、供熱溫度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九條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要求。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測溫要求之時起十二小時內完成,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供熱單位不按時入戶測溫的,熱用戶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供熱主管部門投訴;熱用戶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供熱事務機構申請復測,也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復測。

        因供熱單位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檢測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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